时间:26-04-2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发布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份文件的出现,标志着在AIGC与元宇宙技术快速落地的背景下,虚拟数字人产业的规范化进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为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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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这份征求意见稿,其监管重心十分清晰,尤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层面设置了严格条款。文件明确禁止利用数字虚拟人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并具体列出了几类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类型:
首先是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旨在建立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这类服务若设计不当,可能引发非健康的情感依赖,风险需要严格管控。
其次是可能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或涉及诱导宗教信仰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此举明确了商业行为与健康信息服务的边界。
第三类,是任何包含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服务。具体涵盖可能诱导模仿危险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催生极端情绪或养成不良嗜好的内容。这实质上为所有面向未成年人的虚拟人应用场景,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除未成年人保护外,意见稿的另一大核心是对数字虚拟人应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提出了更严苛的合规要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需使用自然人的敏感个人信息(例如用于形象建模、场景构建),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首要前提是获取自然人的单独、明确同意。这意味着同意条款必须独立、显著,且需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信息处理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权益影响。若涉及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信息,则必须获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这一要求显著提升了企业在用户授权环节的合规门槛。
其次,用户授权并非永久有效。当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相关责任方必须及时删除信息以消除影响,原则上不得继续留存或使用。除非另有约定,对应的数字虚拟人也应予以注销。这赋予了用户对其数字身份更完整的控制权。
最后,尊重与保障合法权益是基本准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等权利。即便是使用逝者个人信息开展活动,其近亲属为维护合法正当权益,也可依法行使相关权利。这体现了对个人权益在数字维度上的延续性保护。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提供与使用边界,核心在于防止对现实世界中的特定自然人造成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更为关键的是,未经特定自然人本人同意,不得提供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文件对“足以识别”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
例如,擅自使用他人已具备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或简称等标识。这一条款直接遏制了利用他人声誉进行不当关联的商业行为。
再如,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声音等生物特征。这意味着,即使未直接使用真实姓名,但通过深度合成技术达到身份可识别程度,同样可能构成违规。这为防范深度伪造等技术在虚拟人领域的滥用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表明监管方已从前期观察转向系统的规则构建。它不仅划定了明确的运营禁区,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搭建了坚实的防护体系,同时也为个人信息处理确立了可操作的标准。对行业而言,这既是一份必须严格遵守的合规清单,也可能成为推动技术负责任创新、引导产业走向有序竞争的重要契机。行业的无序扩张阶段,即将宣告结束。
参考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