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指导AI眼镜可信视界公约:严禁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

2026-06-27阅读 0热度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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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正式宣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泰尔终端实验室联合深圳市AI眼镜产业联盟,共同起草了《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迅速获得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的广泛签署。

工信部指导发布《AI 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不得超范围收集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6月17日,在深圳举办的2026人工智能眼镜生态大会上,《公约》正式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信通院、联盟代表以及雷鸟创新、立讯精密、Rokid、莫界、千问、明智云、芯视佳、亿道、影目、中兴通讯等企业代表共同按下启动按钮。

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副主任果敢在发布现场指出:AI眼镜正从“看得见”向“看得懂”演进,从单一工具升级为智能伙伴——但技术跃迁必须以信任为前提,产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底线。音视频采集模组的普及使隐私保护成为刚性约束,AI算法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加剧了公众对技术可控性的担忧,而海量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处理对全链路合规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以下是《公约》核心条款,从用户隐私、终端技术、数据合规三个维度,为AI眼镜行业划定行为边界。

第一章 用户隐私守护

第一条 最小必要原则

各签署方书面承诺:在AI眼镜设计阶段,仅采集实现核心功能所必需的数据,杜绝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摄像头、麦克风等敏感传感器必须配备明确的开关状态提示和用户授权机制,确保用户知情并自主控制。

第二条 透明告知义务

隐私政策需采用清晰、易懂、分层式的表达,避免法律术语堆砌。必须向用户说明:收集目的、数据类型、存储期限、是否共享第三方。涉及数据共享时,需明确披露接收方身份、共享用途及用户退出路径。

第三条 用户自主控制

提供统一的数据控制面板:用户可一键查看已采集数据、随时撤回授权、批量删除历史记录、导出个人数据副本。用户拒绝采集时,系统须立即停止,已获取的数据须按规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四条 生物特征保护

虹膜、人脸、声纹等生物特征属于最高级别敏感数据。原则上应在设备本地完成处理;确需上传服务器时,须全程加密传输与加密存储,且严禁用于产品功能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 终端技术可控

第五条 算法可解释性

AI算法不得沦为黑箱。对于内容推荐、身份验证、风险提示等影响用户权益的关键决策,必须提供人类可理解的决策依据。定期审查算法是否存在偏见或歧视,发现问题立即修正。

第六条 本地化优先处理

明确路线:端侧智能、隐私优先。在设备算力允许的前提下,数据优先在本地处理,尽量减少云端传输。确需上云时,采用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第七条 安全更新机制

发现安全漏洞后须快速响应:合规期限内发布补丁;重大隐私安全事件确认后7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7日内通知用户。产品生命周期内至少提供5年安全更新支持。

第八条 开源与标准化

鼓励在保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开放安全相关技术接口与测试工具,接受第三方审计。支持行业建立统一的安全评估框架和认证体系,安全能力共建共享。

第三章 全链数据合规

第九条 数据分类分级

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分别采用差异化管控策略。涉及个人信息时,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条 跨境传输合规

数据出境须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的正规渠道——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保护认证,三选一。同时向用户明确告知传输目的地、接收方及当地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 供应链安全管理

数据安全责任不局限于企业自身。硬件供应商、软件开发商、云服务商等所有合作伙伴须纳入安全评估与准入机制,合同载明保护义务。定期审计,确保全链条无短板。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体系

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技术手段防止损害扩大,按规报告监管部门,及时通知用户。定期开展演练,将响应能力固化为肌肉记忆。

第四章 监督与发布

第十三条 自查与审计

定期进行全面数据合规自查,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开展年度安全审计。

第十四条 动态修订

公约将根据产业与技术演进定期评估并修订。

第十五条 发布生效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们呼吁更多企业加入,共同守护用户隐私、保障技术可控、维护数据合规,携手构建可信、透明、可持续的AI眼镜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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