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摩万事屋侵权案终审判赔298万元

2026-06-18阅读 0热度 0
商业化

6月17日,米哈游法务部发布公告,披露一起关键诉讼的终审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多摩万事屋”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简言之,这家店铺及其关联企业,打着“同人二创”旗号实施大规模商业侵权,被判连带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98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意义,值得从多个维度深入拆解。

“多摩万事屋”究竟做了什么?

这不是个人摊主的小本生意。名为“多摩万事屋”的店铺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背后关联多家公司。他们以“同人二创”为掩护,实际运作的是规模化的商业侵权行为:

  • 通过直营与加盟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设数十家门店;
  • 大量收购同人作品后,粘贴自家品牌标识重新包装,在店里批量销售未获授权的《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未定事件簿》《绝区零》《崩坏3》等衍生品;
  • 经取证,涉及徽章、立牌、摆件等品类,覆盖141个游戏角色,商品总数超过1500款;
  • 更进一步,开放加盟业务,将侵权模式直接复制并扩张。


“多摩万事屋”线下门店实拍

米哈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法对涉案的3家公司及2名投资人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相关被告名下资产。

法院如何界定个人二创与商业侵权的分界线?

一审中,“多摩万事屋”试图将责任转嫁给二创作者,辩称:“如果商品侵权,应追究画师或社团,与我何干?”但米哈游立场明确:即便企业败诉,也无权向同人作者追偿,侵权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行为。

一审法院的认定更为清晰。首先,法院明确指出“多摩万事屋”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次,法院为“二创许可”划定了边界:游戏权利人(即米哈游)允许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使用,二创作者与游戏公司之间可就创意形成良性互动。游戏公司设定二创规则,既守住著作权底线,又为二创作者保留空间。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实质是在著作权保护与鼓励创作之间寻求平衡,有助于维护二次元文化生态。

但“多摩万事屋”的问题在于:以企业实体身份,大量使用与游戏角色形象相似的造型,开展线上线下大规模经营,不仅开设数十家门店,还拓展加盟业务。这种主体性质与经营规模,已明显超出游戏公司开放许可的范围与限额。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298万元。

二审:侵权责任不得转嫁给二创作者

一审判决后,“多摩万事屋”不服,提起上诉。此番他们改口称自己仅为“寄售方”,并非直接生产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彻底否定了这一辩解——法院认定,被告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家标识并通过特定渠道销售,已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为该店铺。在此情况下,“生产者”身份依法成立,必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关键的是:这一认定实际上堵死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的可能性。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归根结底,米哈游始终尊重并鼓励玩家进行二次创作。但对于那些打着“二创”幌子、实则未经授权并以商业化、规模化方式牟利的行为,他们的态度非常明确:绝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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