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致全损 险企应按保额赔还是车辆实际价值赔?法院判了
车辆全损,保险公司该按保额赔还是按买车价赔?法院判了
买二手车,车损险保额比购车价还高,万一车辆全损,保险公司到底该按哪个金额赔?这可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术题,背后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与法律效力。最近,石门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就给这个常见争议画上了清晰的句号。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1月,车主小帅花了8万元购入一台二手车。随后他为爱车投保了商业车损险,保单上白纸黑字约定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没想到,同年11月,车辆在行驶中突发自燃,烧到只剩残骸,经认定已构成全损,残值仅1200元。
事故发生后,理赔争议随之而来。保险公司一方认为,赔偿基础应该是小帅购车时实际支付的8万元。而小帅则坚持,既然保单约定的保额是10万元,就该按这个数来赔。双方谈不拢,最终对簿公堂。
那么,法院究竟会支持哪一方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保单上那个“10万元”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指出,小帅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车辆发生损失,赔偿自然得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来算。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的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这个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根据车辆折旧后的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重点来了:保单上约定的10万元保额,正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这个约定本身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法有效的。换句话说,这10万元就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既然保险金额依法依约确定为10万元,车辆全损残值又确认为1200元,那么理赔计算就清晰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扣除1200元残值后,向小帅支付保险金988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所有车主,尤其是二手车车主提了个醒:保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经过协商、载入合同的核心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审查的重点将是合同约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而非简单地回溯购车发片上的数字。签合同前看清条款,协商时明确金额,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