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制造厂终审败诉:禁用“北汽”字样并赔偿30万元

2026-05-26阅读 0热度 0
北京汽车制造厂

围绕“北汽”简称的商标权属之争近日迎来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须立即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通过登报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终审落槌:“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再用“北汽”字样,赔偿北汽集团 30 万元

本案的根源需追溯至双方复杂的历史沿革。公开信息显示,如今的“北京汽车制造厂”曾与北汽集团存在深厚渊源。其前身于1987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组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并于1994年正式纳入北汽集团管理体系。

关键转折发生在2015年。富路集团完成对北京汽车制造厂的股权收购,随后在2016年完成工商变更,企业性质彻底转为民营。至2020年前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实现最终控股,并将企业总部由北京迁至青岛。2024年,该公司旗下成立了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

正是历史关联与现行股权结构的彻底割裂,为后续法律冲突埋下伏笔。2024年6月,北汽集团曾发布一份核心声明,明确指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及子公司命名中,持续使用北汽集团持有的“北京”“北京汽车”“北汽”等商标与字号,并多次关联井冈山、212等属于北京汽车工业的历史资产。

北汽集团在声明中强调,这家主要生产基地位于山东青岛的企业,已是一家与北汽集团不存在任何股权及产权关系的民营市场主体。因此,北汽集团不对其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承担任何责任。该声明被视为本次诉讼的明确法律前置动作。

法院的终审裁决为此案确立了法律定论。二审法院认定,“北汽”作为企业简称的合法权益归属北汽集团。在北京汽车制造厂此前基于隶属关系使用该简称的基础丧失后,其仍在宣传中持续使用,主观上存在攀附北汽集团商业声誉的故意。该行为客观上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成为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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